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池州市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(暂行)
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办公室 发布时间:2018-05-10 15:23

池州市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办法(暂行)

(池组字[2016]9号)

 

 

为切实提升我市县委党校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水平,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、《2010–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》、《2013–2017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》、《2014–2017年安徽省干部教育培训规划》以及《省辖市市委党校、行政学院办学质量评估办法(暂行)》等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

(一)指导思想

全面贯彻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》和省、市委关于党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,通过评估,进一步推进县委党校全面深化改革创新,不断提升教育培训质量,提高工作科学化、规范化、制度化水平。

(二)基本原则

坚持以评促改、以评促建;坚持科学规范、公正公平;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,前瞻性与现实性相结合,激励与约束相结合,推动县委党校全面提高办学质量,提升培训水平。

二、组织领导

成立“池州市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委员会”(以下简称市评委会),下设办公室。市评委会由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党校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,负责制定县委党校办学质量评估标准和办法,开展对县级党校办学质量评估工作。

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委党校办公室,负责做好办学质量评估联络服务等工作。评估标准和评估结果报省评委会办公室备案。

三、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

   (一)评估对象

评估对象为全市县级党校。

   (二)评估内容

围绕教学中心进行评估,主要包括组织领导、培训情况、科研能力、师资力量和后勤保障等方面,基准分为100分,评分采取加减分办法。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。该体系在每轮评估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。

四、评估程序与评估等次

   (一)评估程序

1.党校自评。各县级党校对照评估指标体系,填写办学质量评估表,撰写并报送自评报告。

2.检查评估。评委会对照评估要求,采取实地检查和审核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分,并反馈评估结果。

3.公示并通报评估结果。评估结果在市委党校网站公示一周。公示结束后,由市委组织部、市委党校联合发文通报评估结果。

   (二)评估等次

评估结果分成三个等次,即办学质量示范、优秀、合格单位等次。评估得分在95分以上为示范单位等次,得分在85—95分之间为优秀单位等次,得分在85分以下为合格单位等次。

五、评估周期

从2016年开始,每年对县级党校上一年度办学质量进行评估并通报评估结果。

本办法由市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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